以案说法㉚ | 嘉善两家企业被立案调查!消防提醒:这些人要全面负责
安全无小事。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,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,嘉善发布推出“以案说法”专栏,通过分析案例,再现案情,营造人人讲安全、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。今天,来看“以案说法”专栏第30篇。
本期曝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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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,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:
1.消防车道被纸板生产线堵塞。
2.5号楼四层,3号楼四层,2号楼二、三层,1号楼二、三层,7号楼一、三、四层改变使用性质作为丙类仓库使用,占地面积超1500平方米,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防火分区超1200平方米。
3.6号楼东侧和西侧楼梯间防火门6处损坏;6号楼东侧和西侧封闭楼梯口疏散指示标志8处损坏。
4.6号楼二层厨房与餐厅未进行防火分隔;1号楼与7号楼三层未进行防火分隔;1号楼东侧封闭楼梯间楼梯口与七号楼未进行防火分隔;1号楼、2号楼、7号楼货梯未进行防火分隔。
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,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,下一步将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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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,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:
1.厂房南侧楼梯间的安全出口被封闭。
2.一层两处疏散指示标志损坏。
3.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木业厂房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4.二层办公室与车间未进行防火分隔,且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;一层办公室与厂房未进行防火分隔;二层厨房与餐厅未进行防火分隔;餐厅与厂房未进行防火分隔。
5.三层中间仓库防火墙上开设的门不是甲级防火门。
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企业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,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,下一步将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。
科普时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:(二)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设置消防安全标志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。
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提醒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,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、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本单位、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。其中,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。坚持安全自查、隐患自除、责任自负。
//编 辑 | 戴黎杰
责 审 | 丁 珩、顾 燕
终 审 | 王培澄
来 源 | 县消防救援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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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制作:创星战队 钟诚、邹鲁尊、徐子涵、方珏